昨日新聞:女諮商心理師與男研究生個案發生不倫戀,彼此有感情與金錢關係,兩人發生衝突而個案稱失手勒斃對方。
諮商關係是個很矛盾的人際關係,可以說是又遠又近,遠的是一旦出了諮商室,彼此不見面也不聯絡,近的是在諮商會談中,雙方有大量的內心交流。這樣的矛盾有其必要:
保持關係的遠距離,是為了讓諮商能發揮效用,心理師不在個案的生活圈之中,方能用客觀清楚的角度與個案一起探索自己。同時也是保護個案,因為來求助的個案很容易感到被同理被支持而錯以為那是愛情(這稱為移情作用,若反過來心理師因為被個案需要或崇拜而愛上個案稱為反移情),或是個案需要錢心理師就借他,那麼他就不太會認真思考自己的財務問題底下的癥結點。
建立關係的近距離,彼此相互信任與交談內在的感覺、想法,才能找到卡住的或是創傷的狀況背後,如何鬆動與改變。
又遠又近諮商關係如何取得平衡點,需要細心維護與經營。臨床心理師的倫理準即具體列出:
臨床心理師與當事人應始終保持「治療/諮商者和當事人」的專業關係:(1) 在專業關係中不得涉入當事人在治療/諮商關係之外的財務問題;(2)不得和 有親密關係的人建立治療或諮商關係;(3)在治療/諮商中、及治療/諮商關係 結束後兩年內,不得與當事人發生專業關係外之情感或性關係。
簡言之心理師與個案之間,不會有金錢往來,不能本來就是情侶,更不能在諮商中與諮商結束後兩年內變成情侶。
為什麼是兩年?我記得有個解釋說只是一個大致的劃分,兩年時間的間隔,差不多消除諮商關係而帶來的移情作用,例如心理師與個案已結束會談兩年半,這中間都沒有額外的聯繫,有天雙方在咖啡店意外的相遇,交談聊天的很愉快,後續發展為戀愛關係,這樣沒有違反專業倫理。只是,曾經是諮商關係,即使兩人之間已無移情反移情作用,真的是偶遇後彼此產生愛情的火花,轉為戀愛關係,但日後相處時,個案會不會期待心理師時時發揮當時在諮商時的包容,心理師會不會受限於自己的職業而不能自在地展現自己真實的情緒,著實考驗雙方。
回到最近的新聞事件,他們雙方已認識四年,不清楚他們的金錢與感情糾葛發生的時間點,但願逝者安息,也希望個案在面對該有的法律責任之外,能關注與改變自己的情緒暴怒與衝動議題。
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new/20170214/1055673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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